《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问答
预付卡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多用途预付卡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凭证,如在本市常见的一卡通、斯玛特卡等。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
2012年,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在部门规章层面对单用途预付卡作出了规定。2018年,本市出台《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纳入发卡经营者范围,突出了单用途预付卡的消费属性。单用途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如定制西装、旗袍等的提货券。
二、本市出台《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上海是消费市场活跃的地区,其中,预付式消费为消费者提供了生活消费上的优惠和便利。在零售、服务业、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娱乐等领域,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市场重要业态。单用途预付卡对于经营者来说,有降低财务成本、稳定客源等优点;对于消费者来说,有降低支出、使用方便等优点。然而在实践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中超发、滥发情形比较普遍,部分经营者的核心追求转移至发卡收取消费者预付资金,而忽视了对商品和服务提供能力和质量的关注,甚至将单用途预付卡异化为融资工具,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对单用途预付卡领域关门跑路事件频发,消费投诉持续增加,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恶劣等现象,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地方立法在哪些方面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完善?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时间较早,其局限性具体表现:一是调整对象范围有限,只包括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经营者虚报、瞒报、漏报发卡信息现象严重,超发、滥发行为普遍,监管部门与消费者无法准确、及时、完整地了解发卡信息;三是保障机制相对缺失,对经营者预收资金的银行存管制度强制力不足,经营者容易逃避预收资金管理义务,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规定经营者信息披露等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市商务部门承担业务指导职能,商务、文旅、体育、交通、教育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了包含信息对接、信息上报、风险警示、信用治理等功能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明确“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主”的功能定位。建立了风险警示制度,政府部门根据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防范措施等信息,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并将风险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完善了信用治理模式,建立发卡经营者信用档案,发布发卡经营者信用评定等级,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加强完善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信息对接是否会增加经营者特别是成长过程中的小微经营者的负担?
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信息对接采用了分类监管措施,供经营者自主选择。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对接。没有条件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的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微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不增加经营负担。
五、如何保障消费者购卡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才能作出理性的消费判断和选择。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了解经营者相关信息。一是通过发卡经营者直接查询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经营者有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渠道的义务。同时,法规要求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预付卡章程,告知章程的主要内容。二是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经营者是否进行了信息对接、是否存在风险警示信息、是否进行预收资金银行存管、是否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或其他担保产品、单用途预付卡协会给予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卡内余额进行查询。
六、消费者为何要了解售卡章程和购卡合同内容,尽可能签订购卡合同,并保留预付消费凭证?
章程和合同作为约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性文件,包括单用途预付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等内容。消费者应认真审阅购卡章程和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购卡时尽可能签订书面购卡合同,同时保存购卡和消费凭据,以便在经营者违约时进行有关维权活动。
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为避免经营者在合同文本中设置“霸王条款”,侵权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在签订书面购卡合同确认,经营者是否使用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购卡合同示范文本》。如果经营者未使用相关合同范本,或使用的是经过修改的合同范本,消费者有权拒绝购卡。
七、针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法规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对预收资金加强监管,是降低经营者融资风险、让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回归商业本源的重要举措。一是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当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时,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确保资金不被用于与经营无关、有投资风险的用途。二是对经营者分类监管、对消费者警示风险。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根据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银行专户管理预收资金余额、预收资金履约保证保险额等情况,对经营者以“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方式予以分类监管,及时向发卡经营者预警违规风险。三是将强化发卡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将经营者是否对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预收资金余额进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作为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标准。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八、消费者选择已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单用途预付卡的优势?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允许经营者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部分或全部冲抵存管资金。
发卡经营者已投保了单用途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的,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如发卡经营者进入破产程序、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等,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启动赔付程序,在发卡经营者约定的赔付比例内保障自身权益。在实际保险赔付案例中,消费者可到手的实际赔付金额除了按照投保时事先约定的保险赔付比例,还会受到保险总额和实际预付资金余额、经营者折扣优惠率、消费者购卡实际支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未必能满足消费者对赔付金额的预期。
九、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卡兑付的,有哪些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吗?
法规规定,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卡兑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将有关事项告知消费者,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发布告示的方式可以是在经营场所内发布,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对于记名卡消费者,经营者还应当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消费者。
消费者可以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的约定,选择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或者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余额。经营者构成违约的,还应当按照章程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为什么要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合规经营和消费者消费风险的教育和宣传?
从法律层面来看,单用途预付卡买卖行为是发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政府部门应当给予尊重与保护。优化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环境,降低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风险,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同时也需要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通过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属于经营者所有。当经营者出现自身财务状况紧张、投资失败、经营恶化等情况时,消费者可能无法使用单用途预付卡中的剩余资金,并且消费者对单用途预付卡中的剩余资金没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做好消费风险警示和宣传教育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