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预付式消费卡余额有新招

发布日期:2024-08-11 12:01:20

  【案情回顾】

  2015年底,一名王姓女士向临浦市场监管所反映,其办理了一家儿童游乐室预付卡,但前去消费时发现该店已关门,且店内正在装修,怀疑该店已转让,请求该所帮助其追回预付卡内的300多元余额。

  针对这一问题,结合预付式消费争议的特殊性,临浦市场监管所采取了“先处理消费纠纷,再予以行政审批”的办法。即在调查确定争议事实的同时,同步将所涉经营主体名单报送至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临浦(浦阳江)分中心注册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人员加设系统外变更与注销警示信息,限制其在消费纠纷未结情况下暂缓变更与注销登记,倒逼预付式消费纠纷所涉经营主体先行处理消费纠纷再进行登记办理,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经营户经营行为的目的。借助该项探索,该所帮助王女士顺利追回了预付式消费卡内的余额,使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成功得以解决,得到了消费者的高度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也是一起因预付式消费而引起的纠纷,与案例不同的是,该预付式消费纠纷未演变成群体性投诉,而在处理的方式上,更是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充分发挥了消保委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共同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打了一记组合拳;二是充分贯彻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处理原则。在本案中,消保委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合作,合力解决了消费者的投诉。同时,本案消费纠纷发生时,经营者正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确定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冲突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的处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生的关注,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先保护的制度设计。在本案中,临浦市场监管所采取“先处理消费纠纷,再予以行政审批” 的措施解决本案消费纠纷,是对上述条款精神的精准把握和贯彻落实,其做法值得推广。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提醒

  消费者购买预付式消费卡要谨防以下风险:一是商家“人间蒸发”,即商家圈完钱就关门跑人的事件,往往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二是服务项目“打折”或“缩水”,消费者享受到的服务与自己的预期和商家的承诺相差甚远,而商家的承诺很大部分都是口头承诺,消费者在拿不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只能哑巴吃黄莲。三是商家设置霸王条款强制消费。消费者在用卡时往往容易受到商家所谓的“行规”的限制,只有符合其提出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否则便无法使用。因此,协会建议消费者谨慎办理预付式消费卡。